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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章程
2003年12月09日 来源:网络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烹饪协会”(英文China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CCA),简称“中国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以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弘扬祖国烹饪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餐饮业者和烹饪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中国烹饪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国内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中国烹饪事业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企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五)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开展烹饪理论与烹饪文化研究,提高烹饪科学水平。
  (七)组织与参加国内外烹饪比赛,提高烹饪技术水平;
  (八)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烹饪队伍素质;
  (九)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中国烹饪专业的技能鉴定;
  (十)开展国际烹饪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把中国烹饪宣传介绍到外国去,把外国先进的烹饪技术与管理经验引进到中国来;
  (十一)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二)推动餐饮食品特别是中国式快餐的开发、经营,配合或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和展示、展销等活动,促进中国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五)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的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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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各地的烹饪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高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和当地烹饪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供应本会编辑出版的烹饪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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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烹饪界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中国烹饪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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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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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徽为绿底金字,中间是中国烹饪的古炊具---鼎,周围是中国烹饪协会的英语缩写CCA和中餐用的筷子,筷子中间为"中国烹协"四个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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