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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2004年01月05日 来源:网络 浏览:  

本局是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
      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地方污染
      防治法规和规章。

(四)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组织实施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市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工业有毒有害废物等污染防
      治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开展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
      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
      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协调、指导村镇的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
      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
      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对有关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和审批。

(十)负责有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对区环保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
      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市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接待和处
      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及群众投诉。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包括对水体、大气、土壤和海洋的监视性监测以及对污染源的监督性
        监测;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负责全市环境统计、信息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环境科技政策和环境科技规划,组织开展环保科研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交流
        和推广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对全市环境工程单位的技术资格认证;指导
        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四)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活动。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阶层参与环境保护。

(十六)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及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的工作。

(十七)指导、协调各区环保部门的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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