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当天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新《消法》有哪些亮点和新意?为给市民答疑解惑、提供消费维权帮助,新《消法》实施前夕,东方今报记者采访了焦作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让其对新《消法》中的七大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 亮点一 网购七天内有“后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2013年11月,焦作市民李女士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件枣红色大衣,收到衣服后李女士觉得衣服款式、颜色并没有电脑上的好看,要求商家退货,但是商家却说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市消协解读:新《消法》实施后,像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除非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退货费用都由消费者负担。 亮点二 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可被追责 【法条】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例】近日,焦作市民杨女士频频接到一些陌生电话,有推销奶粉的、有推销保险的,甚至还有上门来服务的,使杨女士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杨女士回想,可能在孕婴店留下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市消协解读: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商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使消费者对泄露信息的商家有权追加其责任。 亮点三 经营者欺诈实行“退一赔三” 【法条】新《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赔偿。 【案例】前不久,焦作王先生在某酒行老板的推荐下,买了瓶外国原装进口红酒。后来王先生了解到,真正的原装进口红酒,应该有中英文两种标志。王先生要求赔偿时,商家却说该酒是在国内灌装的进口红酒,不能予以赔偿。 市消协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确定。像王先生遭遇商家明显构成的欺诈,可获得3倍赔偿,若数额低于500元,他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亮点四 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小赵是一位网络购物达人,然而去年的一次购物,却让她苦不堪言。在网上订购的晚礼服,拿到手的实物和网上照片相差甚远,准备退货却在交易平台找不到商家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市消协解读:新《消法》实施后,像赵女士遇到的问题,就不用担心无处维权了,“先行赔付”制度,让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购平台交涉,由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亮点五 有消费争议商家需自证清白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今年2月,搬到新居不久的冯先生发现,空调每运行半小时就会发出很大的轰鸣声。冯先生的空调刚买不到1个月,他怀疑空调配件有问题,但商家否认产品有质量问题,并告知冯先生如觉得空调配件有问题,可到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相关证据商家才能退换货。 市消协解读: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能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亮点六 “霸王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法条】新《消法》第26条第2~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马年春节期间,市民李先生花了300多元在网上团购了一个四人餐,却被告知不能坐包间,让李先生觉得十分扫兴。饭后,李先生要求服务员为其打包时,更是遭到了拒绝。 市消协解读:以利润低、不赚钱等为理由不提供打包服务、不允许自带酒水,甚至不开发票。这些问题是不少团购餐饮商家的“潜规则”,也是“霸王条款”、“霸王合同”的存在形式,新《消法》将会解决类似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亮点七 明星做虚假代言负连带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小郜是一位准妈妈,正打算为即将出生的宝宝选购奶粉,但是面对扑天而来的明星广告,让她一时难以选择。因为2008年的“三鹿奶粉”使众多明星“卷入代言门”,让她不敢再轻易相信明星效益。 市消协解读:新《消法》首次将名人代言相关责任入法。今后,如果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明星就不能再停留在道歉的层面了,如果造成了损害,明星必须负连带责任。 |
相关阅读:
- ·盐田分局召开餐饮单位经营规范暨法规宣传会2014-03-06
- ·深圳餐馆3.1起 全面禁吸烟2014-03-05
- ·全市近餐饮服务场所正式进入全面禁止吸烟阶段2014-03-03
- ·关于召开2014年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年会的通知2014-01-20
- ·关于2014年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年会推荐优秀企业的通知2014-01-17
- ·深圳公明东海明珠酒店10周年庆典晚会2014-01-05
- ·好当家荣膺“深圳老字号”称号2013-12-16
- ·“活力华强北”公益涂鸦活动2013-12-16
- ·在深圳去餐厅吃饭要看“脸色”2013-12-12
- ·在深圳去餐厅吃饭要看“脸色”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