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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不合格食品保险公司可赔偿
2015年04月22日 来源:河北新闻网 浏览:  

  消费者一旦购买或食用了不合格食品,保险公司能及时给予相关赔偿啦!记者在21日召开的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动员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培训电视电话会上获悉,今年全市将全面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此举旨在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石市食安办副主任、市食药监局副局长杜爱朝介绍,以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应入保范围:食品生产环节: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的食品生产企业;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白酒、蜂蜜、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香精、淀粉及淀粉制品、蜜饯、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饮料、食用植物油等12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店铺实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顾客自选方式兼营(主营)食品,并向顾客提供相关服务的(食品)零售企业;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连锁超市;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食品批发商;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食用油、水产品、儿童食品、蜜饯、食品添加剂批发商;食品区域代理商。餐饮服务环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医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中型餐馆。
  据了解,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况,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结合实际,保费由投保企业(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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