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3.依法管理全市加工盐及制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审核发放从事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4.统一管理全市食盐的分配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的计划供应;负责省外调入盐的管理。5.负责全市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93号)等实施全市盐政管理。6.合理组织各区盐业专营管理。7.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省编办粤机编办〔2004〕86号文的规定,撤销广东省深圳盐务局牌子。深圳盐业总公司根据市贸易工业局提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 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由市贸易工业局商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主要从深圳盐业总公司、原广东省深圳盐务局从事相应岗位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现有人员中考核录用。 (二)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办公室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三)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四)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深圳市驻北美经贸代表处、深圳市驻欧洲经贸代表处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五)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信息中心更名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六)挂靠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改为挂靠市贸易工业局。 (七)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事业编制由60名减至40名(收回10名,划转10名),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八)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九)撤销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深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深圳市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职能归并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深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子)。 (十)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归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 (十一)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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