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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2003年12月24日 来源:网络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称“SHENZHEN  CATER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CSA”。
第二条 本会是经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深圳市辖区内饮食服务行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相关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支持、从事饮食服务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性自律管理,协调饮食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团结全体会员 ,充当会员单位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本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繁荣特区饮食服务市场,促进我市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为把深圳建成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贸易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振兴路东上步信托大厦东座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饮食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的修定和修改提出建议,争取政策支持。承办或协办涉及本会的事务,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计划提供依据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 建立饮食服务行业信息中心,收集国内外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方式等各方面的最新信息,总结推广本会会员企业的先进经验,形成综合信息提供会员学习和借鉴。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究会、表彰会,树立行业典型,积极开展评选先进会员活动,增加品牌意识,提高会员和本会的信誉和知名度,改善整体经营环境,努力探讨在新的经济环境和宏观政策下我市饮食服务行业的发展道路。
(四) 拟定行业标准、行规,协调本会各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本行业非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组织参与国际、国家有关评级评审工作,优化服务水平准,推动行业进步。
(五) 积极开办各种技能培训班,提高会员企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办理全市饮食行业各专业工种技术职称的推荐、考评、定级、报批、发证等工作。
(六) 积极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培训,学习吸收国外同行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本地饮食服务行业水平。
(七) 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饮食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国际性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八) 编辑出版饮食服务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九) 承办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1、个人会员: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工作,担任一定职务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
2、团体会员:深圳市辖区内饮食服务行业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饮食服务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审议表诀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刊物、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等;
(五) 优先给予技术培训;
(六) 要求本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取得本会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权;
(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响应本会号召,维护本会利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主动向本会通报工作情况,客观准确提供业务经营有关资料,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前,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行政司法机关关闭或自行停业者,其会籍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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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更改本会名称或法定地址;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理事会的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若干知名人士、专家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成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实施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的质询、监督、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
(三) 上级部门资助;
(四) 本会举办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金的用途:
(一) 支付本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开支;
(二) 举办各种学习班、研讨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友好交流;
(三) 收集国内外信息费用开支;
(四) 用于出国考察培训、进口设备、资料及涉外活动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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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第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贸易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到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市贸易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贸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会员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1999年3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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