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指南 > 协会动态 > 正文
关于开展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年07月09日 来源:网络 浏览:  

各有关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把“抓好食品安全”作为 2012年“十项民生实事”之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首次对餐饮业开展的创建范围最广、给予最高级别的荣誉,授予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具有积极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个人或管理组织。通过上海、东莞、惠州等城市已开展的创建效果表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现了双丰收,安全、诚信的餐饮单位得到了消费者与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
         依据《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粤食药监食〔2011〕151号)、《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安办〔20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三打两建”工作重点应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区(以下均简称“示范点”)申报工作,现开始受理我市企业、个人或组织申报(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省级示范点申报受理日期:2012-2014年的每年10月30日前。
(二)市级、区级示范单位申报受理日期:2012年10月30日前。

二、申报对象
 (一)我市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满三个月的单位,证照齐全(集体食堂不需要营业执照),可以自愿申报示范单位;(二)含有20个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或有10个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的美食广场)的所属物业公司或所属街区管理部门可以申报示范街;
(三)已符合相应创建标准或容易达到创建标准的A级、B级餐饮服务单位优先。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只能填写省级或市级或区级一个级别的申请,不得同时填写多个级别的申请;如已取得较低级别的示范单位,可以再申请高级别的,不需要逐级申请,但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年度内申报不宜超过2次;符合一家通过一家,示范单位(街、区)评审数额不限。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考评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隐瞒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及相应示范资格。
(三)一经申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各级创建办将免费组织相关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等有关工作,申报单位须按照各级创建办的意见积极配合创建,必要时需按标准对加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工作。对不能如期完成创建任务或不能如期参加现场审核的单位,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如有尚未进行量化评级或现有级别较低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自愿按要求申报。有关我市餐饮量化检查表、餐饮A级申请表、深圳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模版等有关内容可登录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zscjg.gov.cn-食品安全监督-办事指引-选择“深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量化检查”下载。

四、评审标准
申报省级示范点的遵照《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执行;申报市、区级示范点的按相应标准执行。由于示范点需要逐级推荐、审核,拟申报国家级示范点须先在申报并通过省级示范点考评的基础上,再申报国家级示范点。具体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4 。

五、创建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2年5-6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对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基数的调研,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责任到人。
(二)宣传申报阶段(2012年7-8月)
由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分局负责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建设的宣传动员、申报、指导创建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考评阶段(2012年9-11月)
市市场监管局及辖区分局创建办根据评选标准和考评程序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考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对考评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
(四)公示阶段(2012年12月底前)
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通过省级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授予省级有关荣誉称号和牌匾;通过市级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授予市级有关荣誉称号及证书;通过区级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决定授予方式。
(五)2013—2015年工作安排
主要参照2012年实施进度,有关省级示范单位和示范街的申报、考评工作于年初即可开始,提前筹划,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按照“十二五”期间总目标,结合实际确定。有关市级和区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暂不进行,如需进行另行通知。

六、创建流程
(一)申报
自愿报名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所在单位登陆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www.szscjg.gov.cn-通知公告或食品安全监督下载并填写申报表(见附件5、6、7),并准备相应自查表(附件8、9)等申报资料,发送邮件、传真或直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附件10),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进行初审,同意后汇总至市局(市市场监管局)创建办;餐饮连锁企业可直接由总部统一交至市局创建办。如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申请加入“深圳餐饮服务示范交流群”(QQ:71722691)进行咨询。
(二)推荐
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创建办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考评,审核同意后向市局创建办推荐,由市局创建办对省市级申报创建对象进行复审,认为符合标准的,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办推荐。
(三)现场考评
区、市、省、国家级创建办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方式如下:
1、听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2、对照《考评标准》,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
3、发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调查表,听取餐饮服务单位有关人员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4、考评组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公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及各辖区分局创建办负责向社会公示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
(五)表彰
通过省级创建办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办授予“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表彰;通过市级、分级创建办考评的示范单位由市局、分局创建办分别组织进行公示、表彰。示范点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可另行给予相应鼓励。


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流程图


 

七、示范点管理
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各级创建办审核公示的示范点应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街区醒目位置悬挂相应公示牌,并负责日常维护。示范期间,由各级创建办及所属监管人员负责对示范点实施动态管理。如果发现不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所属创建办负责取消示范资格并进行通报。如示范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示范街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取消示范点资格。

八、经费
餐饮创建单位加工经营场所改造、升级所需资金以餐饮服务单位出资为主,对经大幅改造后创建成功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给予奖励,需等有关具体政策另行确定。

九、餐饮示范工程申报联系方式(附件10)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ceb

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的通知.ceb

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doc

附件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doc

附件5:(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附件6:(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申报表.doc

附件7:(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附件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评标准自查表.doc

附件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考评标准自查表.doc

附件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申报联系一览表.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编辑:Swin]

推广信息
“深圳饮食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idri@szeat.net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service@szeat.net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深圳饮食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深圳饮食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广告联系:0755-83268082 邮件:service@szeat.net
主办单位 | 深圳市美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 深圳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协办单位 | 深圳市巨邦企业总公司
联络函 | 联系方式 | 公司介绍 | 法律声明 | 资质证书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深圳市美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65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