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门面准备开面馆,却被物管告知不能用作餐饮,承租人李梅遭遇了这个困境,遂将房东和前一位承租人告到大渡口区法院,讨要已经缴纳的租金和所谓的转让费。11月11日,记者获悉,法院仅判决李梅收回租金,但其声称的转让费问题,在本案中却没有被受理。 今年5月,李梅看上了大渡口附近某小区的一间转租门面。门面此前一直被王兵用来开小卖部兼麻将馆。 通过王兵牵线,李梅找到门面房东徐涛夫妇,双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2年,房租每月2500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梅就向徐涛夫妇支付了租金7500元,随后又向王兵支付了13000元转让费。 门面到手,李梅向物管沟通装修事宜时,才被告知该门面不能用作餐饮。随后,李梅讨要租金和转让费未果,将房东和王兵告到了法院。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兵表示,自己只是在租赁门面一事上穿针引线,未收取任何费用。 徐涛夫妇则声称,他们没和物管打过交道,不知道这处门面因为没有给排水管等原因,不能用于餐饮经营。“租赁还没到期,我们也是征求了王兵的意见才和李梅签订的合同,王兵收取了转租费,我们仅收取了3个月租金。”徐涛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徐涛夫妇和李梅签订租赁合同,与王兵的租赁关系得以协商解除,王兵与李梅之间并不存在转租关系。因在签订合同时,李梅已明确告知徐涛夫妇自己要开面馆,即双方已对该门面的特殊效用进行了约定,徐涛夫妇应承担该门面特殊效用的瑕疵担保责任,属违约行为。 法院遂判决徐涛夫妇需要退还李梅7500元。不过,李梅主张的13000元“转让费”诉求,因与王兵并不属于转租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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