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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量化检查表》使用说明
2011年01月28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和详细说明

许可管理

制度检查

1.持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亮证照经营按核定许可范围加工供应食品★

查看:在餐厅明显的位置摆放或悬挂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如自办集体食堂可不需要营业执照);

查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项目,检查现场有无制作或售卖超出许可范围的项目。需特殊申请的许可项目有:凉拌菜、熟肉制品、沙拉、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西式糕点制售。面食仅用蒸煮加工的,属于中式糕点,不属于西式糕点。

2.建立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并有记录(查管理档案),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查看: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参照我局制定的《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建立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并有综合自查等相关记录;

应急方案是指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或预案),如本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的,可依据方案采取保留可疑食物、立即停止供应可疑食物等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

询问:是否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必要时可要求出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

人员卫生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接触直接入口岗位无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可采用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检查:一查健康证在有效期内;二查无假冒健康证;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指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亦称“五病”;

直接入口岗位是指制作、分发直接入品的食品岗位,如凉菜间、熟肉制品切配等。

4.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无不良个人卫生现象

查看:员工生产经营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发现以下情况者视为不良个人卫生现象:

1)不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正确洗手,保持个人卫生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

3)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4)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建筑布局

5.加工经营场所适应许可需求(详见相关标准),食品处理区在室内,流程合理★

具体要求详见我局制定的《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加工面积、流程布局、基本场所和辅助设置的详细要求,加工场所大小要与许可范围要求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不能设在室外,如处理区只有少部分未密闭,可视为“三防”设施不齐全处理。

场所环境

6.墙壁、天花板、门窗、设施清洁,地面平整,排水沟通畅

墙壁、天花板、门窗、设施无霉变、污渍、脱落、地面无大量积水及残渣。

7.食品加工区无厕所等污染源

食品加工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抽水马桶)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如处理区内有厕所,其出入门口应在处理区外

8.按规定管理餐厨垃圾(查合同)、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查看有无与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签定的餐厨垃圾回收合同。

目前在相应餐厨回收公司未建全的情况下,主要针对南山区和加工经营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按规范要求签定合同,其它的应督促不得交给去向不明的单位或个人;

垃圾桶加盖、外观清洁,无溢出、异味等现象。

设施设备

9.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热保存设施,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设施正常运转

1)设有与该单位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数量的冰箱(或冷库)和热保存设施, 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并有明显标识(生品、半成品、成品、留样);

2)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如远程运输,车内宜设置符合条件的热藏或冷藏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并便于清洁。

4)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霜厚不超过1厘米,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设施能正常运转。

10.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数量的操作台、排烟、通风、洗手等加工设施、用具

详见我局制定的《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中,有关辅助设施和各加工区内操作台等设施的具体要求的数量与质量,现场主要检查各操作间能否有相应的加工设施、设备,查看积油烟、通风不畅、无员工洗手设施等现象。

11.加工经营出入口纱窗、纱门、防鼠网等“三防”设施完整、有效

1)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门、窗装配应严密,设纱门、纱窗、门帘、空气幕等有效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扳,排水沟出口和排油烟风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防鼠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如果进出门(口)有风闸或高级厨房开空调全封闭的,可以不要求另装纱门纱窗。

2)如果只在部分加工区设有“三防”,或在食品加工经营区可见到蟑螂、苍蝇、老鼠及排泄物,则视为此项无效。

12.粗加工分设有菜和肉类清洗池,并有标识(洗菜池、洗肉池、水产品池)

粗加工间门口要标“粗加工”字样,粗加工间内要分设“洗菜池、洗肉池、洗鱼池或水产品清洗池”,标上相应的标志,分开使用。如使用半成品的可酌情减少或不设。

食品及相

关产品

13.按规定落实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筷子、饭盒等食品用具、集中式餐具消毒等)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并做好台账记录★

1)应依法建立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制度的品种:食品及食品原料(食用米、面、油、调味品等)、食用农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盒、筷子等用于食品的工用具、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设备设施等)。

2)索证要求:.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合格证明);②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以保证食品安全质量;③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④使用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的,应索取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消毒合格证明;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3)进货验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不得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66条的规定。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4)台账记录:①应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深圳餐饮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需完整填写。

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进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③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4.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非市政用水需提供近期水质检验报告)

市政用水(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视为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如使用井水、山泉水等水源视为二次供水水源,须查看近期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15.不使用、加工、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其他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制品。

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6.仓库内食品分类存放,隔墙离地,通风防潮,无过期变质、标识不合格食品

1)食品仓库要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架上,主食、副食分区或分间存放。

2)仓库内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进行有效的通风、防潮、防腐;

3)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4感观检查,无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5)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17.食品烧熟煮透,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可从外观、测温计量仪或试吃的方法,检查食品是否煮熟煮透,重点品种是解冻肉制品、四季豆、豆浆、水产品;

2)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重点是烹饪好的成品不得受污染,冰箱内半成品和成品须用保鲜膜或餐盒等密封保存,防止交叉污染。

18.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符合要求(未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现象等)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卫生部公告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66条的规定。

3)严禁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常见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

4)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根据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5)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有称量工具,设有专人专柜管理,使用者需经过专业培训,有使用要登记。

专间操作

19.设有独立密闭专间,食堂应设备餐间,并有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及专用工用具、食品传送窗、清洗池、空气消毒、冷藏设施,室内温度符合要求

1)设有独立密闭的专间, 出入门能够自动关闭(双向弹簧门),并有通过式预进间,预进间内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采用感应、脚踏等非手动式水龙头),进入配餐间安装双向弹簧门。加工经营面积在500m2以下的餐饮单位如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2)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应分设有可开闭

的食品传送窗及售饭窗口,大小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基准;

3)专间内应设紫外线消毒灯、流动水池、工具消毒设施;凉菜(裱花)间设专用净水、冷藏设施;紫外线灯按30W/10-15平方米设置,设在操作台正上方,距地面小于2,专间内就设空调、宜设有独立式空调(备餐间可酬情设置),温度保持在25℃以下;

4)需配送异地分发者,应在烹调区侧设成品分发所需面积的备餐间(区)或在配餐间内分装。询问员工专间内是否进行规范消毒,并查看我局制定的《餐饮单位专间消毒记录表》。

专用工具(砧板、刀具、餐具等),使用前须经过有效清洗消毒。砧板、刀具常用消毒方法有三种;一种是可蒸煮的砧板和刀,可放入蒸柜15分钟;二是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毛巾,再把毛巾敷在砧板上10分钟以上,刀则可放入含氯消毒液浸泡10分钟以上,然后用净水冲净;三是在砧板上用棉球沾95%的酒精,涂抹砧板和刀,点燃后消毒;具体方法和要求详见我局制定的《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的水果、蔬菜及其他杂物

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

餐具消毒

21.餐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均经有效消毒,保洁★

凡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均要经有效消毒,详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放入保洁柜保存备用。

食物中毒

22.一年内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是指有我局监管记录的事故案例。

留样制度

23.重要活动和集体供餐食品须留样,每种100g以上,密封于消毒后留样盒内,冷藏48小时

查看有无按要求对重要活动和集体供餐食品进行规范留样,每餐次每品种不少于100g,用消毒后的餐具密封,放入专用冰箱或熟食冰箱内保存,如48小时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进行取样检验;超过48小时后,留样的食品可废弃。

其它问题

 

如表现问题为表中内容缺失的,可记录在此

注:1.A级餐饮单位应另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布局要求详见我局制定的《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

2.A级餐馆酒楼、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不能使用散装油,应使用预包装食用油;

3.A级餐饮单位应配备农药快速检测仪器(或农药检测试纸),并有检验记录;

如达不到以上要求,可在餐饮量化表的其他问题栏加以说明。

2.如在日常监督量化检查中发现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则要另书写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记录违法事实,按要求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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